1、什么是知識產權?什么是專利權?為什么要保護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專利權是指依法批準的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內享有的獨占權或專用權。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護。
傳統的知識產權是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總和,由于當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的智力成果又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系列新的保護客體,因此使傳統的知識產權內容也在不斷擴展。
保護知識產權能夠提供激勵機制,激發出更多的創新。
什么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1請問知識產權是什么呀?
關于足球俱樂部的,比如說AC米蘭,和皇馬隊的等,聽別人說有區域性和時間性是什么意思呀?? 概括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其一,范圍說或列舉說。知識產權概念的范圍說或列舉式說,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復。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范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議的"(注13)。
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定義,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權利: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作權。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的發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非專利發明的權利)。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注14)。TRIPS協議第一部分第1條2規定本協議知識產權是指本協議第二部分第1至7節中所包括所有權利,即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過的信息權。(注15)根據上述國際公約給知識產權下的定義,知識產權是指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商號、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這是各國真正專家們多年討論的結果" 。(注16)
其二,概括說。我國不少學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定義。如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教程》所下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知識產權法詳論》(注17)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知識產權侵害賠償》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和工商業活動中商業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注18)。
其三,無形財產體系說。近幾年來,有的學者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并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產權的"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符實(注19)。因此該學者建議,參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經營資格形態)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創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注20)。
知識產權可以多人共有,應當是有效的,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知識產權能夠共有。你們簽訂分伙協議將知識產權約定每人擁有是合法的。只要注意在知識產權登記中應將你登記為共有權利人。
希望采納
什么是知識產權?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3.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二、特征: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作者的勞動智慧產出的具有社會意義的成果受法律保護而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權利: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商號權、技術秘密等。
石家莊張律師
簡介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臺灣,則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于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1]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編輯本段]意義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于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于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于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編輯本段]內容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與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稱。
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律制度,
專利權法律制度;
版權法律制度;
商標權法律制度;
商號權法律制度;
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
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等。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工業產權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主要類型:
1、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于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于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2、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采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采取巡回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3、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于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著作權(版權)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著作權: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編輯本段]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版權的的獲得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
1、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于人格權也不屬于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并立而自成一類。
2、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3、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4、知識產權屬于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5、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準,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并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6、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
專注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蘭臺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的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編輯本段]作用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編輯本段]歷史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并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后,“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于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于“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著作權則否。
現在,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關于知識產權,有不少問題有待研究。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并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編輯本段]范圍不斷擴展
知識產權是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不僅使知識產權傳統權利類型的內涵不斷豐富,而且使知識產權的外延不斷拓展。根據TRIPs協定、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公約和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國內立法,知識產權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于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于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數據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編輯本段]相關小知識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的總部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世界知識產權日 4.26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年:今天創造未來
2002年:鼓勵創新
2003年: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004年:鼓勵創造
2005年:思考、想象、創造
2006年:知識產權——始于構思
2007年:鼓勵創新
2008年:尊重知識產權和贊美創新
2009年:文化、戰略、發展
2010年:創新——將全世界聯系在一起
從創新和擁有知識產權的關系看,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自主創新獲得知識產權;
二是聯合創新(即技術創新體系中的產學研相結合)取得知識產權;
三是直接引進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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