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解除質押是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是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權質押或股份質押)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股權質押標的物,就是股權。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出質人有權處分的,
二是必須要有財產性,
三是具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目前,盡管我國理論界對于股權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論,對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統一過,但股權兼具前述的財產性和可轉讓性兩種屬性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而股權是一種符合條件的標的物。
擴展資料:
股權質押解除的價值:
股權之所以可用于質押最根本還是源于股權的財產性、價值性。但股權在實際操作中的價格(尤其是股票所體現的股權價值),由于主要是受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利率的高低、股權質權的期限長短等因素的影響,因而波動性大。所以說,股權價值本身就是一個不穩定的預期值。
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以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處在變化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押的擔保力度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預期價值常常會與實際狀況相違背,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2000年2月聯合發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辦法》第26條規定:為控制因股票價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
在質押股票市場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余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對于我國擔保法,雖然沒有直接對權利質押時權利價值的變動作出規定,但對于抵押物和質押物價值的減少情況作出了規定。
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擔保法第70條也規定,質物有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解除質押
意思就是股票持有人把其擁有的股權作為抵押品,以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者作為其他人的擔保者,在銀行貸款還清或擔保的內容得以實現,抵押的股權解封,重新歸于持股人的情況。
股權質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當作抵押品 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的行為,通常發生在股東急需流動資金而又無法變現股份的情況下。
銀行或信托公司通過發行信托計劃以獲得投資人資金,隨后將資金借給上市公司股東并收取利息,股東則把股權質押給信托公司作為擔保。通俗地說,也就是可以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股權交付出去抵押,為貸款等融資行為進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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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法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關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后,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股權質押是“杠桿炸彈”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質押
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標準倉單市值的比率,一般根據期貨和現貨的價差及價格波動幅度、趨勢等因素合理確定。價差大、價格波動幅度比較大、價格趨跌時,質押率相對應低一些,反之,則質押率可以高一些。
授信機構(銀行、典當)設定質押率一方面是為了防范違約風險,另一方面是為了彌補他們在借款人違約后彌補損失和處理質押品過程發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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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率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滬深交易所與中國結算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于2018年1月12日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并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深交所的規定是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后續每筆不得低于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2、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3、進一步規范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證交所新規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6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質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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