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專利是合作發明,其中一個共有人在行使專利權時什么情況下會發生
一個專利是合作發明,其中一個共有人在行使專利權時什么情況下會發生侵權?我國《專利法》規定各個專利共有人是各自實施,各自收益的,所有專利權人均可實施該專利,也可單獨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但是專利使用費的分配問題,有合同的從其合同,沒有合同的,在所有專利權人之間分配。如果要轉讓專利權,那么必須所有專利權人簽字或蓋章。
專利權行使有哪些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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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專利法將強制許可分為三類:
1、不實施時的強制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的,只有在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才可以申請。這種強制許可,應當限定其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2、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六章全部、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章全部、第八十三條
另外就是要按時繳納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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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共有人之間的權利如何行使
專利權共有人之間的權利行使分為以下情形:
1、約定優先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專利作為一種各專利權人共有的一種私人財產,何時申請,如何處分,理應由他們自己決定,而非法律強制規定。
2、專利權共有人單獨行使的情形
(1)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所得收益歸實施人所有。
(2)專利權共有人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3、專利權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約定、共有人可以單獨行使情形之外,行使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共有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什么是專利權的共有人的單獨實施
1、專利法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規定共有人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2、首先要刊專利共有人之間對專利權行使的有無約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2414081109
專利權共有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專利權共有會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 專利權的行使為約定優先。即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采取優先遵循約定的方式,法律對共有人之間處分專利共有權利不加以過多的干涉,尊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自由。
2.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的方式僅限于單獨實施和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但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專利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產生是共有人共同創造的結果,每一個共有人均為此付出了代價,理應允許單獨實施專利,也應允許共有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但許可實施僅應限于普通許可,因為如果是獨占或排他許可,則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實施專利或許可實施專利的權利,這對其他共有人顯然不公平。另外,對于普通許可他人實施的情況下,由于共有人之一并未付出任何人力、物力、財力而只是利用共有的發明創造收取使用費,這應當被視為是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將收取的使用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3. 除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方式實施專利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這是保障共有人權利的主要措施。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實施專利,均不會對專利權造成任何實質性的損害,相反是在充分有效的利用專利技術創造經濟價值。但是,如果對專利權進行放棄、轉讓、獨占許可、提起侵權訴訟等行為,則會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此時行使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專利權行使注意事項有:1、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應不同于物權共有行使規則;2、同為知識產權的著作權、專利權,在權利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并無本質差異,從立法的協調性考慮,應保持一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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