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 « 公司法» 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股東,公司可依據公司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均需滿足公司法規定的各項條件才能主張。
股東出資不足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有限公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十三條 (股份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十三條 第一款 (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 第三款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出資不足是相對足額出資而言的,性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公司法對出資不足股東的法律責任有明文規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4)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6)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股東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
股東出資在注冊公司的時候,會選擇認繳出資額,先實繳一部分,剩余部分則按期繳納,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年限內,繳全注冊資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業應按照企業基本情況編制《公司章程》,股東和法人都必須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條例。
3.公司注冊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資額;
4.追加出資額的義務及出資額的填補義務;
5.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6.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不得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弄虛作假、要實事求是。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后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并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核準登記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三、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連帶責任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負有限責任。在出資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股東個人財產不用于償還公司債務。如果股東或者管理者在合法經營范圍內經營公司,造成破產,則公司股東只用于用本公司的資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抵債,不負有連帶責任。全體股東認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出資義務,有人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是否
問: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出資義務,有人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股東和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有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產權。工業產權是一個內容非常廣泛的概念,按照我國已經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的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商號)、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抽象的說凡是可用于工業(更確切的說是各種生產經營的行為)領域的,能夠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并能創造利潤的智力創作成果,都屬于工業產權。但嚴格來說,只有那些經過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時間內和地域內所獨占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利(也包括:基于該財產權利所產生的人身權利),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工業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種商標專用權)。這些工業產權,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取得。工業產權在法律上屬于無形財產。
4.非專利技術。確切的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保護的一種無形財產。在廣義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工業產權,但在狹義上,由于未經法定程序授予,也無獨占性和明確的時間、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業產權之外。有時,人們習慣中又將其稱作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但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往往難以嚴格定義,而就非專利技術而言的,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技術;二是雖然符合專利法保護的條件,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三是經過申請未被授予專利權,但尚未被公眾知曉的技術。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從財產的分類上講,應當劃作有形財產,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對土地所擁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于國家或集體勞動群眾(后者僅限于農村),除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單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利。其所有權仍歸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該限期內,使用人有權將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資,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便應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國家或集體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只能用貨幣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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