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審理專利復審程序案件的是什么法院?
(1)商標異議復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2)商標駁回復審: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
(3)商標撤銷復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注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專利復審是訴訟前提嗎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復審是必經程序,先復審,對復審結果不服才能提起訴訟。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申請的復審是什么
所謂專利復審,是指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其專利申請不服,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其專利申請或者發明創造專利進行再審。復審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專利復審有三點是需要注意的:
1.復審人在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銷復審請求。
2.復審請求人認為需要進行實物演示的,可以請求口頭審理。
3. 復審是有期限的,接到駁回通知之后的三個月為有效期。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41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申請復審后法律狀態為”等待訴訟”是什么情況
專利復審之后無論結果是撤銷還是維持駁回決定,狀態都是等待訴訟,只不過區別是等待審查員或者申請人提出訴訟。
是指,專利復審之后的結果是維持駁回決定,因此專利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推翻專利駁回決定,結果待定。
就是要當事人訴訟法院,等待法院的生效判決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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