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擬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
.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托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致、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于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于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于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于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于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于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規定細致、準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復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后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還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現金結算、轉帳結算、同城轉帳結算、異地轉帳結算、托收承付、支票結算、委托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兌結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采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合同簽訂時注意事項有哪些
您好,簽訂一般合同有以下注意事項:
一、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采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并蓋章簽字;
3、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范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并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托授權終止后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七、合同簽訂后,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八、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簽訂公共服務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公共服務合同注意事項有:
(一)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合同形式: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采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并蓋章簽字。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五)合同簽訂后,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委托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項合同,為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合理利益,對于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條款的約定。在委托合同中,應對委托事務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尤其是委托事務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受托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務,同時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在委托合同中,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的約定,受托人應按約定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委托事務。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過失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損失。委托合同若是有償的,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托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委托合同若是無償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償的,應在合同中對于報酬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進行明確的約定。
簽訂合同應明確合同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報酬、合同訂立和履約時間、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應注意選用合適的合同文本。目前較常用的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合同法》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
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
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簽訂合同的作用大概有兩個:1、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于雙方協調配合;2、為日后解決爭議提供依據,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相比較而言,后一個作用更為重要,因為前一個作用完全能夠通過非合同的形式來替代,所以說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風險。下面就《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合同主要條款簽訂中業主的風險規避進行探討,以便于合同締約過程中做到對合同風險內容明確,合理有效地規避合同風險,實現合同風險范圍內利益的最大化。(1)重視項目前期勘察、設計工作,保證項目基準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保證施工圖設計完善;認真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以減少施工階段不必要的變更;工程建設項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單件性、明確的目標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設項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橋梁等,對地下資料的勘探至關重要,勘探基礎資料的準確,直接影響到設計計算數據,影響選址、選型、地基處理等,進而影響工程造價。《標準施工招標文件》8.3款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規定:因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這就要求發包人在項目前期重視工程地質勘探和設計工作,并與設計和勘探單位就應承擔的責任界定清晰,將基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的責任轉移到設計和勘探單位。勘察階段主要依據設計要求提出勘察任務書,一般業主保留對承包方(勘察單位)提出索賠的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對勘察資料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后,再決定是否進行索賠。設計變更引起費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賠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設計變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發包方主動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議,實際情況變化,設計缺陷等因素,其中設計缺陷是指因設計單位本身原因造成設計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對此,采取在合同中約定部分設計費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額支付;由審圖公司對施工圖進行審核,如審核后降低費用超過一定比例,則對設計單位進行索賠(經濟懲罰),對審圖單位進行獎勵;由于設計缺陷等引起的設計變更造成造價變動的,費用超過一定比例,則對設計單位進行索賠。(2)重視明確監理單位的責任義務,避免產生爭議、糾紛的現象;《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對監理人的定義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就表明監理人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監理單位外,還可能包括發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機構,如造價咨詢公司等。這一轉變直接導致合同履行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合同履行主體為受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和承包人,監理人由《建設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轉變為合同主體,監理人應認真運用好通用合同條款第3.5條商定或確定條款,以公正的立場,促進雙方在合同范圍內通過協商,友好地解決合同爭議。監理人只對發包人承擔監理責任,承包人不能因監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減輕自己在合同中應負的責任。這就使得發包人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監理人上來,通過簽訂合同約束監理人的行為,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傳統的共同監督承包人。比如索賠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因此,發包人應責成監理人認真審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材料及證明文件,反駁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變施工順序而并沒有影響關鍵工作,且延誤并沒有超過時差限制,則不存在工期索賠的問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主體為監理人,因此發包人在委托監理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確定因監理人原因造成索賠成立時對監理人的責任懲罰措施。再如對因監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價格調整所產生的費用,應明確監理人的責任及處罰措施。(3)重視市場物價波動對項目投資產生的影響,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價格調整的范圍和方式的確定;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過程漫長而復雜,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物價波動引起合同價款的變動是很普遍的,這就要求我們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條款來盡可能的降低風險對價格調整的影響。《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更注重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配套,更注重動態的合同價款計價,將工程項目的風險合理地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分攤,更加科學合理,也與國際慣例更加接軌。因此,發包人必須密切關注市場價格及法律法規的變化,并在以下方面采取針對性措施:A、市場價格發生變化超過一定幅度時,工程價款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包括:1)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本調價方法的核心是根據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機械臺時等因子的估計耗用量,在招投標時事先約定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和不調因子的定值權重,以公平分擔價格風險的原則,計算出支付項目的價格波動價差。2)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信息調整價差,這些造價信息應僅限于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波動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調整因素(這些因素應直接反應在物價波動上);由于現階段價格來源渠道不一,且有一定差異,需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采取的價格來源。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調整價格差額的材料、機械臺班的范圍,對于合同條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避免以后施工階段發生爭議。B、發包人應責成監理人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和審核,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產生的價格調整不予考慮。(4)重視索賠、變更條款的約定,通過合同條款明確發承包雙方的責任與義務。A、樹立正確的合同索賠理念索賠是合同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索賠是合同雙方的權利,具有促進合同雙方認真守約的積極意義。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通用合同條款明確了索賠期限,23.1款中,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23.3款中對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做了詳細的規定,對于發包人來說,這是有利的方面,避免出現工程項目結束后,仍與承包人發生工程索賠的現象。同時,發包人應注意,索賠是雙向的,如果因為承包人原因對項目產生損失或工期延誤,發包人有權利對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承包人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或延長的缺陷責任期,并注意發包人的索賠延長的缺陷責任期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B、對變更部分的約定變更部分雖然是以后發生的工作,但雙方應前瞻性地對工程變更進行約定,專用合同條款中還可針對不同工程項目的不同計量和支付方法,進行數量指標、具體工藝、工序等形象目標變更的約定。對于工程中頻繁發生變更的項目,約定一個包干系數和費用調整的界限,約定如果工程變更引起費用在約定的費用調整界限內時,屬于工程包干范圍不進行調整,當超出約定界限時只對超出部分進行調整。此外,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較為復雜、合同履行周期較長等特點,合同雙方應在合同訂立時客觀地評估合同風險。發包人應按照《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20款保險的約定敦促承包人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以實現工程項目的風險轉移。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災害屬于非合同雙方責任的意外風險,但作為本合同的項目業主,理應承擔工程的主要損失。
工程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查施工合同主體;二、注意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三、工期和工期調整的約定技巧當事人在約定工期調整的時候,應當明確,對于施工方遞交的工期調整報告,發包方應當在幾日內回復,如不回復視為認可。四、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1、質量條款不應采取主觀標準質量條款通常包括 “質量等級”、“驗收標準”、“特殊標準”的約定。2、多種方式結合約定承包范圍承包范圍條款應當通過結合“文字描述”、“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界面劃分”多種方式進行約定。3、違約責任應當約定具體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有:“概況性約定”、“具體約定”兩種方式。建議對于主要義務分別做具體的約定,不要使用概況性約定。此外,違約責任條款還要明確具體的責任方式,比如違約金的計算、違約行為與施工企業權利的銜接等。
您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為標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復雜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術標準、質量的監督檢查、施工期限等問題,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規也很多。
因此,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力求做到準確、明確和正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特別是不同工程的技術術語、語詞涵義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訂立合同時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和技術標準及其語詞涵義。
一般來講,下列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應當注意的:
(1)作為承包方為講,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況,包括發包方提供的圖紙情況、工程量、工程的難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達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與工程不適應,則應當講明,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作為發包方,應當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等級,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項工程。
對于是否允許承包方轉包,應當事先在合同中講明。
(3)發包方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監督的方式、時間、工程內容;對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部分要作出適當的安排。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當事人在約定工期調整的時候,應當明確,對于施工方遞交的工期調整報告,發包方應當在幾日內回復,如不回復視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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