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緊急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說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時,受托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托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托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托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托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于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托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托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采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托人與受托人應當根據平等、自愿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權,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托合同可以采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托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后,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么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1791年至1793年,法國在立法中以“作者權”的稱謂代替了傳統的“版權”,強調著作權中人身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內容。在法國之后建立版權保護制度的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都沿用了法國著作權制度的“作者權”概念。
著作權”、“作者權”與“版權”的語詞演進及發展,反映了知識產權立法史上對相關法律保護重點、保護對象、保護內容和保護形式的不同選擇。在當代著作權立法現代化、國際化潮流的推動下,“版權”體系的英美法系國家與“作者權”體系的大陸法系國家在基本制度方面出現整合與趨同。我國《民法通則》及《著作權法》將“版權”與“著作權”用語并列對待
著作權和版權有區別嗎?他們是否有聯系?若有,聯系是什么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著作權法)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
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后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采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因此,從詞源來講,著作權要涵蓋的范圍大于版權。
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對于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著作權和版權的區別是什么?
沒有區別,版權和著作權一樣,內容相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權包括以下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知識產權界也有人將版權和著作權等同看待。版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基于上文筆者對著作權概念的界定,立足社會實踐,筆者認為版權與著作權有五點明顯區別:其一:主體不同。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 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 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其二,客體不同。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第三,形成機制不同。版權是一種從屬于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第四,內容不同。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 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 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 協商簽約產生,并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對于著作財產權, 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止。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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