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不完整,我想繼續要求優先權,該怎么做???
我現在情況:1、已經要求優先權了,但不滿意,想從新要求優先權。2、還沒收到受理通知書,沒有繳費。rn我查的資料:1、要求優先權沒繳費,視為沒要求優先權。2、要求過優先權的專利不能再一次要求優先權,在先申請視為撤回。rnrn問題 :我如果再次要求優先權,該要求哪一個???如果我繳費,判定在后申請是否享有優先權的話,可能會超過一年,不能再次要求優先權了,我該怎么做???求大神!!!!!!!你還是直接去咨詢相關的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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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中,要求優先權時,在后申請文件未包括的前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如何處理?
具體我要求的是部分優先權;rn在后申請文件中只包括了在先申請的一部分權利要求,獲得優先權后在先申請的其他權利要求是否也屬于我?如果后加入的權利要求的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中沒有寫入說明書中,則不能享受優先權,而已經寫入第一次申請文件的那些權利要求可以享受優先權。
不過,如果后加入的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其他要求比如具備單一性等,則可以從后申請的申請日起獲得保護。
所以,基本上權利要求都是能保護的,不同之處在于享受全部優先權還是部分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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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如何分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可以主動或者依照審查員的意見提出分案申請。
設立分案申請制度的本意是考慮到當一件專利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時,可以為申請人提供一種救濟方式,是給予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不能被保護的其他發明創造以保護的一種救濟途徑。
此外,分案申請作為一類特殊申請,享有其特殊的權利,分案申請可以享有原申請的申請日,原申請有優先權的,可以享有優先權日。同時,提出分案申請也有其特殊的要求,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且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另外,分案申請的遞交時機應符合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依據審查員意見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一致,發明人也應與原申請一致或是其中部分成員。
※分案申請的遞交時機※
依據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是以原申請的狀態為依據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審查員已對原申請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分案申請應當在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出,即申請人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另一種是審查員未對原申請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且原申請尚未被駁回、也未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的,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的案件分析※
某申請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分案申請,該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于2008年2月29日已被視為撤回且未恢復權利。該申請人再次分案申請A2針對的分案申請A1已授權,審查員未針對該分案A1申請發出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
由上可以看出,申請人提交再次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狀態已不滿足分案申請的遞交時機,申請人應當提交審查員針對分案申請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申請人如若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文件,該分案申請應被視為未提出。
但是申請人未提交上述證明文件,而是提交了一份關于申請人與審查員討論內容的表格。該表格內容記錄了申請人與審查員關于分案申請的電話溝通內容,提及修改后的申請文本可能涉及單一性的缺陷。上述這份表格是否合規呢?是否可以作為相應的證明文件呢?
依據書面審查原則以及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即一件專利申請如若存在單一性缺陷,審查員應于審查意見中告知申請人該缺陷并指定修改的期限。因此,上述表格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替代審查員發出的通知書作為相應的證明文件。
※分案申請的優先權※
分案申請作為一類特殊的申請,作為原申請分離出來的一部分,可以享有原申請享有的優先權。根據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也就是說分案申請能否享有優先權,是基于原申請中優先權的狀態決定的,如果原申請要求了某項優先權,并且該項優先權成立,則分案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保留該優先權日;如果原申請沒有要求或者要求了但并未享有某項優先權,則分案申請也不能享有該項優先權。
然而,分案申請并非天然繼承原申請享有的優先權,分案申請本質是一個獨立的新申請,適用于各種法定的期限,其優先權聲明的提出時機也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即在提出分案申請時填寫要求優先權聲明。
同時,分案申請也具有區別于一般申請的特殊性,如果分案申請提交時未提出優先權聲明,而分案申請的內容實際涉及到優先權,那么分案申請如未要求該項優先權,則在后續的實審程序中,原申請可能影響分案申請的新穎性,造成分案申請喪失新穎性而不予授權。
對于這種情況,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人的權益,在實際審查流程中,也給予申請人以救濟的途徑,給予申請人恢復該項優先權的機會。申請人可主動根據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請求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繳納恢復費。
由上可知,分案申請是否享有原申請的優先權的權利,對于分案申請本身意義重大,可能直接影響分案申請能否獲得授權,因此,為使發明創造能夠取得最大限度的保護,避免由于恢復權利造成的損失,申請人在提交分案申請時應注意在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提出聲明。
專利申請分案要求:
(一)提出分案申請的,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過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與申請日。在提出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三)對于已提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后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四)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五)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申請人,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權利轉移證明材料。
(六)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先權文件副本。
(一)一件專利申請中應當包括兩項以上發明;
(二)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三)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
(四)專利局已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如果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依照上述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專利申請分案要求:
(一)提出分案申請的,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過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與申請日。在提出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百度一品標局商標注冊(三)對于已提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后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四)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五)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申請人,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權利轉移證明材料。
(六)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先權文件副本。
(一)一件專利申請中應當包括兩項以上發明;
(二)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三)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
(四)專利局已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如果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
分案申請的2.原則
申請人要求分案,應當在專利局發出授權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請求。當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它將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內申請進行修改。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原申請是發明,分案申請也應當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也一樣。分案申請改變類別的不予受理。符合規定的分案申請享有原申請的申請日。要求優先權的分案申請享有原申請的優先權日。
但分案申請可以享有原申請的申請日,如果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
原申請日即為分案申請的申請日,如果原申請享有優先權,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rnrn如何理解這句話啊?就是指分案申請能夠享受到原申請的優先權,即審查分案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時,以優先權日作為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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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請的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申請日仍然是向專利局遞交申請材料的日子,只是評價新穎性與創造性的時候使用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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