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優先權指的是什么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具體是指任何人或者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自第一次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統一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先權。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也享有注冊優先權。
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優先權”是什么意思
你好,《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93663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具體通過是:任何人或者其有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自第一次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統一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先權。如某企業2004年3月1日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然后2004年5月30日又在其他成員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根據優先權的原則,某企業在成員國的商標申請日期就不是2004年5月3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國申請的日期2004年3月1日。因為許多國家商標注冊都實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申請日期的提前對確定商標權利有重要意義。
申請優先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成員國的公民享有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我國是上述公約與協議的成員國)。即成員國或經濟體有住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享有這種優先權的國民待遇。
(2)優先權的期限是商標注冊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至之日其6個月內。超過期限就不再享有優先權。
(3)享受優先權必須是與其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同,即商標的構成要素和排列必須相同,且必須申請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如有改變則不享有優先權。
(4)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就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聲明。并最遲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商標注冊申請的文件副本。未提出聲明或3個月內未提交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另外,《商標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也享有注冊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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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所謂“商標注冊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也就意味享有“優先權”的人可以在商標注冊過程進行插隊。也就是為什么比你注冊晚的人反而比你先拿到商標注冊資格證。在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也明確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商標注冊優先權是如何確認的?
商標注冊優先權是如何確認的?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時間日期上的優先,即以前次申請商標注冊或首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作為后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
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商標申請日期的優先權,另一種是國際展覽會臨時保護性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國際展會臨時保護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優先權;
(3)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無需認證)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3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注意事項:
1、第一次申請必須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家提出的
(1)同我國簽訂有互相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的國家;
(2)同我國共同參加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公約的國家;
(3)依照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對我國國民給予優先權的國家。
如果申請人的所屬國是上述的任何國家,而其第一次申請卻不是在上述國家提出的,則該申請人又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便不能享有優先權。
2、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必須是第一次申請
如果申請人在向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已經分別向若干個國家提出了幾次商標注冊申請,則他只能依據第一次申請要求優先權。但是在滿足下列特殊條件的情況下,盡管不是第一次申請,根據《巴黎公約》也可以被視為第一次申請:①后來的申請與第一次的申請屬于相同的主題;②第一次申請未交給公眾閱覽,未留下任何權利,而且在后來的申請提出之前已經放棄、撤銷或者駁回;③第一次申請沒有成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3、第一次申請必須是正規的申請
所謂正規的申請,是指該申請是按照外國國內法規定提交,并被國家商標局依法受理的商標申請。
通常國內的申請優先權,都是按申請日期計算的。申請日期在先的享受優先權。
商標法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
其他優先權申請的,有2種情況,一種是國外企業來中國申請,另一種是中國企業參加政府組織展會,通常要辦理優先權聲明,但不常用。
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時間日期上的優先,即以前次申請商標注冊或首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作為后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商標申請日期的優先權,另一種是國際展覽會臨時保護性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國際展會臨時保護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優先權;
(3)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無需認證)。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3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按商標實際提交日期為準!在先申請的享有優先注冊權!同一天申請的,抓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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