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需要些什么條件?要辦理什么程序嗎?
加盟連鎖店有三種形式:
1、直營連鎖店
2、非直營連鎖店
3、自愿連鎖店
加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選對加盟廠家;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3、: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后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并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于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采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后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后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注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于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于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于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于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后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后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并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后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后生計。
分公司名稱必須與總公司一致嗎
可不可以這樣rn總公司名 :北京彩虹文化有限公司 rn創辦分公司:北京彩虹有限公司動漫(或者游戲)分公司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如: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名稱為嘉興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為嘉興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某X分公司。分支機構主營業務如與隸屬企業主營業務不一致,其分支機構名稱必須明確行業特點。如:隸屬企業名稱為嘉興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機構主營業務為技術開發,分支機構名稱為嘉興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某技術開發分公司。分支機構名稱可以單獨有字號。如:嘉興天上地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隸屬企業字號為天上地下;分支機構名稱為嘉興天上地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為分支機構字號。隸屬企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名稱,其分支機構名稱冠以同級行政區劃,如:隸屬企業名稱為中國某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其分支機構名稱中國某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嘉興某某分公司。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分公司必須與總公司一致,并在總公司名稱后添加“第幾分公司”、“某地分公司”等字樣。
子公司可以完全不與母公司名字相同。
以下是分公司概念分公司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分公司
一、是的,必須一致。前綴一樣,然后分公司的后面加上XX分公司。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的企業名稱應當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
分公司應和總公司名稱相對應的,在法律地位上分公司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支單位。在資金、人事等各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
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經濟上都沒有獨立性。它的公司名稱一般都是在總公司名稱后再加上“某某”分公司的字樣。實際上它只是總公司在某個地區的延伸而已,例如中國移動河南分公司,就是中國移動在河南設立的分公司。
二、如果您建立分公司,在北京彩虹文化有限公司后面加動漫 (游戲),也不能超出公司章程里規定的經營范圍。分公司也需要在工商局核實有效名字。
擴展資料:
公司的類型
現行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
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對于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于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2、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全體股東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公司產生于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后半期廣泛流行于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
是的,分公司名稱必須與總公司一致。
分公司是和總公司相對應的,在法律地位上份公司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經濟上都沒有獨立性。并且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它的公司名稱一般都是在總公司名稱后再加上“某某”分公司的字樣。實際上它就是總公司在某個區域的延伸而已,例如中國移動河南分公司,就是中國移動在河南設立的分公司。
且《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分公司的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
擴展資料:
和分公司類似的還有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雖然被母公司控制,但是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卻是完全獨立的,它有著獨立且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它擁有獨立的名稱和公司章程,以及獨立的財產,能夠自負盈虧,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也能以獨立的法人人格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與責任。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是的,必須一致。前綴一樣,然后分公司的后面加上XX分公司(XX需要寫省前兩個字),比如:
總公司:廣東建工對外建設有限公司
分公司:廣東建工對外建設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擴展資料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百度百科--分公司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條
加盟店需要些什么條件,要辦理什么程序?
1、:選對加盟廠家;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3、: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后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并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于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采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后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后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注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于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于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于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于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后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后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并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后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后生計。 補充: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后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第七、關于違約罰則。由于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只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后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第八、關于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么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礙于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第十、這是最后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后,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后,總部留二份合約,并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后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補充: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
加盟店需要證件齊全,所以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在當地所屬的工商管理部門辦理。
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二、如經營農藥、食品、危險化學品、餐飲、特種養殖、卷煙等前置項目,就要先注冊名 稱后辦理這些前置許可證,再憑前置許可證復印件(需要查驗原件)才能辦理營業執照; 規模較大的經營場所,如商場、酒店還應提交消防意見書;縣(區)外人員還應提交流動 人口計生證。
注:由于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具體規定以當地的規定為準。
加盟連鎖店有三種形式:
1、直營連鎖店
2、非直營連鎖店
3、自愿連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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