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一、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1、確定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的方式是:
(1)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民事訴訟管轄權有幾種類型
1、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的涉外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和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公司糾紛的管轄權的確定是怎樣的
⒈《 民事訴訟法 》規定了公司內部關于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公司案件管轄法院由公司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而不再適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規定。 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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