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繼承 的遺產,且被 繼承人 沒有明確表示由夫妻一方繼承該遺產的,則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反之如果是在婚前繼承,或者婚后繼承,但被繼承人明確表示由一方繼承遺產的,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子女婚后繼承的遺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喚兆亮。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則其遺產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而并非是由獨生子女單獨繼承,法祥悶高律的這一規定與很多人自以為是的想法并不一致,故若這些人身故后,其遺產處理將極可能與其本人意愿相距甚遠,從而使其因對法律的誤解而喪失了自主處分遺產的權利。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么婚后一方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這一點,也許夫妻之間并沒有覺得有何不妥,但是萬一將來這對夫妻離婚了,留下遺產的父母也許九泉之下難以面對子女失婚失財的人財兩空局面。父母們若希望規謹尺避這一風險,使得子女即使失婚也不會失財(此處“財”,僅指父母遺產),則須于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子女為遺產繼承人,并指明其所繼承遺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后繼承的財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若夫妻間無特殊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指定該財產只歸繼承人一人所有,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仍歸個人所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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