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也就是說,侵占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橡兄慎有,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40萬以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塵敏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梁敬、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認定侵占罪,要準確認定其犯罪對象。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指代為保管的財物、拾撿他人的遺忘物、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體來說: (1)代為保管的財物,包括: ①受他人委托,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 ②無因管理。 ③依照有關規定而保管,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財物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 ④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 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系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于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 構成貪污罪 或 職務侵占罪 。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①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柜臺上。 ②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后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 ③遺忘物也不同于遺棄物,后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其一般應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2、為了更好地人認定侵占罪,要注意與盜竊罪相區分。 侵占罪與盜竊罪 同屬 侵犯財產罪 ,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68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應當被認定為侵占罪。行為人若是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則構成侵占罪。
法律客觀:《刑法》。
侵占財產罪的立案標準為:1、行為人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的財物;2、行為人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3、侵占的數額達到2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