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等就可以證明。故事故發生后,患者應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復印病歷、保存第一手資料。
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并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來證明。
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并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六條 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法律分析:醫療損害糾紛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1、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的診療過程。
2、對于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3、發生醫療損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4、醫療產品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必須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同時還需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醫療過錯才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分配舉證責任上,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和有無主觀過錯兩個要件上承擔舉證責任,也不是所有舉證責任都“倒置”。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第十二條:鑒定意見可以按照導致患者損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輕微原因或者與患者損害無因果關系,表述診療行為或者醫療產品等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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