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1.國家公務員不能注冊公司
2.法官、檢查管不能注冊公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企業投資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5.正在被執行刑罰或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6.正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7.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8.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
9.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且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10.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沒有清償的不能注冊公司
未滿三年不能注冊公司的: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且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其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能注冊公司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其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從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存在以上情況的人都是不能辦理公司注冊的,所以請對號入座判斷自己是否具有注冊公司的資格,哪些被剝奪了社會權益的人同樣沒有資格創業,因此創業也不是你想就能夠做到的,保證自身信譽的良好也是判斷公司注冊符合條件的標準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申請破產需要什么條件
公司申請破產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但是需要提供相應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經過實際審查后認為確實符合破產條件的才會宣告破產。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公司破產時,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和解,經法院允許,可以恢復企業并整頓公司,使之可以正常經營活動,反之恢復破產程序。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公司破產條件有什么?
當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時候,就需要進行破產清算。這是企業破產清算的直接原因和表現。從具體來說,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股東的權益
引發企業破產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在生產經營當中遇到了不可解決的困難,從而使得企業面臨破產困境。……在企業破產清算的過程中,股東的權益可以獲得保障……具體來說,此時可以依照相關規定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責任人,然后依法進行處置。此外,股東還可以依法選擇清算還是重整,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的權益將獲得保障。
2、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企業之所以破產,往往是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的。因此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3、保護企業員工的權益。
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經營下去,企業員工將因此失去收入,甚至失去工作。這對他們來說是非常嚴重的損失。會對他們的生活產生嚴重影響。……通過企業破產清算,有可能使企業重獲生機,員工將因此而重新上崗工作,這對他們來說意味著事業發展和個人生活都將獲得有效保障,他們的權益將得到有效保證。
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法律主觀:
公司破產 的申請條件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并且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法院 申請破產 。 破產,是指 債務人 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 債權人 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
《 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產清算 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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