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是怎么鑒定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了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時,由法定的權威機構依法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的等級鑒定。
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可能發生于因工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導致職工的勞動能力損害的情形,但本章敘述的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則僅適用于因工負傷一種情況。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1、 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
2、 進行審查: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勞動鑒定的內容。申請的勞動鑒定是否屬于本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 鑒定程序: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鑒定情況,選擇程序。
要理解勞動能力鑒定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著緊密的聯系。職工發生了工傷是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條件。對工傷職工是否喪失勞動能力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進行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的核心內容。
2、勞動能力鑒定必須由法定的權威機構作出。在我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其法律地位、組成人員、組織形式、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在《工傷保險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3、勞動能力鑒定的內容有兩項:一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一為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前者是對職工因工傷造成的傷殘程度進行的鑒定,后者是對職工因工傷造成的生活自理的障礙大小進行的鑒定。從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后果上來看,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的鑒定結論,將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能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待遇、護理費待遇以及待遇級別的高低。在勞動能力鑒定的內容中,不僅包括對工傷職工因傷殘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還包括對勞動能力之外的,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鑒定,因此,如果僅僅從字面含義上來理解勞動能力鑒定是不正確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法律主觀:
職工工傷與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綜合考慮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社會心理等因素。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職工如何鑒定勞動能力
法律主觀:
工傷職工鑒定勞動能力的方式為: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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