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量刑幅度?
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量刑幅度?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量刑幅度如下:
1、犯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犯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的構成條件?
法律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中增加了致人重傷的結果,與原刑法中所規定的“致人死亡”的結果構成了兩種結果。這里需要確定的評價標準是行為人對他人的重傷、死亡存在著什么樣的主觀罪過。通常意義而言,刑法規定的“致人重傷”、“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對結果持過失心態。如果行為人利用他人對于會道門、邪教或者迷信的篤信,而教唆他人自殺或者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過激行為而放任他人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此,“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的主觀罪過只能是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宣傳邪教犯什么罪
宣傳邪教犯的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新刑法對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行為。
犯本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
2、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害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會道門、邪教組織雖然也以倡導某種教義為本組織從事活動提供指導,但其教義與正常的社會秩序是相悖的。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即利用了一些群眾的文化水平低,認識能力、辨別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們落后的世界觀和盲目的信仰,對正常的社會秩序予以破壞,妨害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統一、正確、有效地實施。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綜上所述,反對邪教,人人有責。當碰上邪教組織的時候,最注意的是自己的人生安全,之后盡最快的速度聯系警察110,提供信息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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